至於「兩個以上的證人」,並不限於在結婚證書的證人欄蓋章的那兩個人,只要是有行為能力、願意證明那天自己確實在場,知道這兩人是在結婚的,就可以當證人,不論這兩個人是何種身分、跟新郎新娘有無親屬關係,都可做證人。
另外,有無結婚證書、證人有無在證書上蓋章,都不影響結婚的效力。
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民法修正後,增添了一項規定,若是在戶政機關做了結婚登記,法律就推定兩人已結婚,不必去證明是否具備了剛才所說的那兩種形式要件。但是如果日後有人舉證,證明這兩個人並沒有舉行公開的儀式,或是欠缺兩名以上
的證人,這項「已結婚」的推定,就會被推翻。因此依據現行法,只要有公開儀式和兩人以上證人,就算沒去戶政機關登記,婚姻也已成立。反過來說,若是只做了登記,卻不具備儀與證人的要件,只要有人舉證就不是合法的配偶。
其次,對於結婚後夫妻冠姓、住所、夫妻財產、家庭生活費用負擔,甚至子女姓氏也都可以事先約定清楚。以夫妻冠姓及子女姓氏而言,原則上婚後不必冠夫姓。本來民法規定結婚後,妻子要在自己的本姓上冠夫姓。辦理結婚登記時,戶政機關的
人員都會詢問夫妻雙方,是否同意妻子不冠夫姓,只要雙方都同意,在身分證及戶籍資料上,妻就可以保持原姓。但只要有一方不同意,戶籍機關就不會應允保留原姓。
這條以冠姓為原則、不冠姓為例外的規定,因違反男女平等原則,已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,修正後之規定以不冠姓為原則,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,並向戶政機關登記。縱使冠姓亦得隨時回復其本姓,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
續中以一次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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