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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民法规定,结婚须有公开仪式和两人以上证人。

「公开仪式」是指新郎新娘应要举行一定的礼仪,让不特定的人可以共见共闻,认知上也了解这对男女是在举行婚礼,才叫做具备了公开仪式。所以两人只是请了一些朋友,关在房间里吃顿饭,就不算是可以让不特定的人共见共闻,因为别人不见得看得到,即使看到,也不见得明白两人是在结婚,所以称不上是公开仪式。

用越洋电话举行婚礼就更不成了,时下有些人因分隔两地,就分别宴请亲友,透过越洋电话互相宣告「我们正在举行婚礼」,但两个人根本不在同一个地方,不知情的人完全不晓得他们是在结婚,也不符合「公开仪式」的要求。也有人是在饭店的宴会厅房间宴客,请了一桌酒席,那么到底算不算是「公开」呢?饭店是公共场所没错,但在房间里宴客时,不特定的人到底能不能「共见共闻」呢?这就要依客观情况来认定了,必须能让不特定的人得以知晓他们是在结婚也进行了某种仪式,才算是「公开」。


至于「两个以上的证人」,并不限于在结婚证书的证人栏盖章的那两个人,只要是有行为能力、愿意证明那天自己确实在场,知道这两人是在结婚的,就可以当证人,不论这两个人是何种身分、跟新郎新娘有无亲属关系,都可做证人。

另外,有无结婚证书、证人有无在证书上盖章,都不影响结婚的效力。

民国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民法修正后,增添了一项规定,若是在户政机关做了结婚登记,法律就推定两人已结婚,不必去证明是否具备了刚才所说的那两种形式要件。但是如果日后有人举证,证明这两个人并没有举行公开的仪式,或是欠缺两名以上
的证人,这项「已结婚」的推定,就会被推翻。因此依据现行法,只要有公开仪式和两人以上证人,就算没去户政机关登记,婚姻也已成立。反过来说,若是只做了登记,却不具备仪与证人的要件,只要有人举证就不是合法的配偶。

其次,对于结婚后夫妻冠姓、住所、夫妻财产、家庭生活费用负担,甚至子女姓氏也都可以事先约定清楚。以夫妻冠姓及子女姓氏而言,原则上婚后不必冠夫姓。本来民法规定结婚后,妻子要在自己的本姓上冠夫姓。办理结婚登记时,户政机关的
人员都会询问夫妻双方,是否同意妻子不冠夫姓,只要双方都同意,在身分证及户籍数据上,妻就可以保持原姓。但只要有一方不同意,户籍机关就不会应允保留原姓。

这条以冠姓为原则、不冠姓为例外的规定,因违反男女平等原则,已于民国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,修正后之规定以不冠姓为原则,但得书面约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,并向户政机关登记。纵使冠姓亦得随时回复其本姓,但于同一婚姻关系存
续中以一次为限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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